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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疏忽财物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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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疏忽财物两失
顾先生与女友欲购物业以成家立室, 由于积蓄不多, 他们属意一些百余万的单位。
代理甲带他们参观了几个单位, 其中一个面积400呎, 落成不过3年, 位处清幽之地, 只索价180万。代理甲大力游说, 说此乃「 笋盘」 , 已有两、 三个客人在斟介, 若顾先生真的喜欢该单位, 应速付订金。代理甲又建议顾先生多下订金, 以确保可以争取得到该单位。顾先生与女友均甚喜欢该单位, 于是便开了一张20万的支票, 并签署了临时买卖合约。
三天之后, 顾先生收到律师的通知, 说联络不上业主, 并发现该单位在97年的买入价为380万, 并按给了银行, 98年又加按给财务公司。三个月前, 业主已拖欠供款。现在该单位共欠银行及财务公司达400多万。业主始终找不着, 而代理甲原来没有向监管局领牌, 至今行踪未明。银行要把单位收回, 顾先生辛苦得来的积蓄亦已付诸流水。
《 常规规例》 下, 地产代理从开始接受委托便须拥有各项指定的物业资料包括产权负担, 如个案中单位的按揭及加按, 均须列明在「 物业资料表格」 内。此外, 在签署买卖合约前, 代表业主的代理须在土地注册处查册, 以供买家参考。如有怀疑, 在签署临时买卖合约时便应考虑加进条款, 订明所有订金交由业主或买家的律师托管, 直至业主证明有赎楼能力才放订。代表业主的代理, 亦应促请业主主动提供还款证明, 以便交易能顺利进行。
以上个案反映顾先生行事大意, 委托无牌代理, 招致严重损失。物业买卖涉及的款额巨大, 无论业主、 买家或代理, 都应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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