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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择手段令客户签署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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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择手段令客户签署合约
代理对客户最起码的责任, 便是对客户忠诚, 和如实地执行客户的指示。代理不应也不可利用客户对他的信任, 做出一些违反客户指示甚或损害其利益的事。
业主陈先生在A代理公司放盘时, 曾清楚表示物业不会以低于600万的价钱出售。有段时间陈先生到外地公干, 签下授权书授权他太太代处理卖楼事宜。恰巧有买家出价580万购买他的物业, A代理公司负责这宗交易的代理甲, 入行不久, 做事比较急进, 明知离陈先生的底价有距离, 仍联络他的太太, 谓陈先生曾经指示他说580万也可接受, 现在到价机不可失, 请陈太尽快代表她丈夫签订临时买卖合约, 以免买家再压价或改变主意。陈太尝试联络丈夫不果, 在不虞有诈的情况下, 便代丈夫签署了临时买卖合约。
陈先生回港后知悉此项交易, 顿感受骗, 向A代理公司投诉, 公司东主这才知代理甲不依客户指示, 代理甲也自动离职不知所踪。陈先生要求取消临时买卖合约, 买家以为他悔约, 坚持追究到底, 陈先生为怕麻烦, 唯有眼睁睁以低价钱出售物业。
在以上个案中, 很明显代理甲没有如实执行业主的指示, 违反了他作为陈先生代理人的职责, 同时向陈太作出失实陈述, 令她代签合约, 实是一位专业及负责任的代理所不应为。另一方面, 陈太亦不应在未与丈夫联络查证价钱及其他条件前签署临时买卖合约, 因为在法律上, 临约已具约束力, 签署后便须履行合约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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