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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代理利益提高客户信心
《 地产代理条例》 规定地产代理必须向客户披露对有关物业是否拥有任何金钱上或其他实益权益。除代理外, 与代理有关的人士, 包括代理的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或姊妹、 代理所属公司的雇员及大股东、 合伙人或董事, 若对有关物业拥有金钱上或其他实益权益, 代理亦须披露。
业主麦先生早前于多份报章上刊登广告, 出售其青衣的住宅单位, 作价420万。几日后, 有位地产代理找上麦先生, 表示有一间有限公司愿意出价380万洽购其单位。但麦先生不满开价, 代理声称可以与买家再作商讨。麦先生见她表现得颇积极, 便与她签订了「 地产代理协议」 , 协议中代理并无作任何利益的披露。
经过地产代理的努力, 麦先生终于答应以400万元成交。其后, 麦先生发现买家在签署临时买卖合约翌日, 即以确认人身分转售, 作价高达438万。麦先生觉得奇怪, 于是委托律师查证该身为买家的有限公司背景, 发现该地产代理及其丈夫均为买家的股东。麦先生指地产代理从未透露相关利益, 从中「 食价」 , 麦先生决定向代理追收有关的损失, 要求赔偿。
上述案例中, 地产代理违反《 地产代理条例》 的规定, 并无向客户披露利益。即使在签订「 地产代理协议」 时未产生利益, 其后在协议有效期内利益一旦出现, 代理亦须尽快向客户披露, 避免引起利益冲突, 影响市民对代理的信心。
© 版权所有。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2002 。不 得 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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