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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交吉重要买家权利首要
 
林先生与家人最近获批政府「 自置居所贷款计划」 的资格, 决定购买一私人住宅单位作自住用。地产代理带他们往九龙湾参观了多个单位, 也不太称心满意。物色良久, 才看中一个单位, 交通方便, 位置适中, 价钱合理, 林先生非常喜欢。参观的时候, 见到有租客居住在该单位中, 业主表示租客要求提早结束租约, 答应在短期内迁出单位, 故可以先与林先生签订买卖合约。

自置居所贷款计划列明只资助申请人购买未建成/ 新落成的私人住宅楼宇或不超过限定楼龄的交吉私人住宅单位, 所购的单位只可作自住用途, 不可出租。林先生担心该租客反口不肯搬走, 到时既不能自住, 也违反「 自置居所贷款计划」 的条款。林先生向业主及地产代理表明疑虑, 希望业主尽快收回单位才继续商议。业主体谅林先生的忧虑, 答应林先生会和租客达成退租协议。

一星期后, 业主致电林先生, 表示租客已经迁出单位。林先生再次视察单位, 见到单位确已搬清, 业主亦出示退租协议, 才放心与业主签订买卖合约。

在这次物业交易中, 或许有人认为林先生多此一举, 费时失事。但试想买卖楼宇单是订金已涉及金额不少, 而且香港租务法例有条文保障租客居住权利, 若一旦付了订金甚或楼价, 却收不到「 吉楼」 , 或要经过一段长时间的官司才收到楼, 损失之大不言而喻。交吉对买家来说, 可说是相当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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