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太太第一次买楼的遭遇使她十分生气, 令她以后跟有限公司交易格外小心。三个月前, 经地产代理的介绍下, 朱太太参观了一个单位, 楼价比同区其他单位便宜一成有多, 她非常喜欢, 希望与业主立刻签署临时买卖合约。业主在下午出现, 他向朱太太递上名片, 职衔是ABC有限公司经理。他称单位业权属公司所有, 他只是代表该公司前来签署合约。他并表示因时间仓卒, 未有带备公司文件, 答应会稍后提供, 而且由于文件未齐, 他不会代公司收取太多订金, 只象征式地收取5,000元现金以向公司交代朱太太的诚意。朱太太不虞有诈, 遂与他签订合约, 并给了他5,000元现金。
多天后, 朱太太的代表律师通知她还未找到业主的代表律师, 朱太太感到奇怪, 便致电ABC公司找那位经理, 这时才得知那人于上月已经离职, 而朱太太购买的单位是那人在任时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朱太太知道被骗, 白白损失了5,000元。当然, 那位经理相信已逃之夭夭。
上述事件中, 如果朱太太在签约前, 不要那么轻率, 要求那位经理出示公司印章、 公司授权书、 公司董事同意卖楼的会议纪录等证明文件, 便不会导致无谓的损失。最低限度, 订金也应以支票开出, 抬头也要写业主公司。有一点要注意的是, 有限公司一旦清盘, 便无力履行合约, 也未必可作任何赔偿。由于有限公司具独立法人身分, 股东及董事等并不一定须负上个人法律责任。同时, 地产代理在处理同样买卖时宜格外小心, 给予买家适当的意见, 以保障买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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