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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订」 的诱惑
 
「 试订」 是本港地产代理惯用手法之一, 意思是在买卖双方透过代理进行讨价还价的时候, 代理建议买家预先开出支票订金, 使业主更强烈感觉到他的「 诚意」 , 因此考虑快快接受买家的出价。对买家来说, 试订存在多方面的风险, 虽然代理大多保证支票由他保管, 未有协议前不会交给业主, 但遇上操守欠佳的代理, 可能会有曾女士以下的遭遇。

曾女士透过代理看中沙田的一个高层单位, 业主叫价700万, 曾女士只肯还价600万, 双方差距很大。最后, 代理建议她以试订方式, 开出一张20万元的支票, 抬头人是业主, 但代理保证未达成协议前, 只向业主出示支票以表诚意, 绝不会真正交给业主。

当晚, 代理致电曾女士说, 业主只肯减至670万, 曾女士最后还价620万, 否则作罢。代理见势色不对, 突然说同座有一中层单位面积和间格景观等完全相同, 只是层数略低, 业主或会接受620万。曾女士当时已觉疲累, 随口说可以接受中层单位, 便挂上电话。

翌日, 代理突然出示一份已有业主签名同意出售一个中层单位的临时买卖合约, 并告诉曾女士已将20万元支票交给业主。追问之下, 曾女士发现高层和中层单位的业主同属一人, 代理于是可以把试订的支票照用。

曾女士对代理自把自为的手法非常不满, 打消成交念头, 并立刻通知银行截止支票过户。其后那业主向曾女士追讨赔偿的细节不述, 那代理也向曾女士发律师信要求缴付买卖双方佣金, 理由是她单方面毁约。

事件若是闹上法庭, 任何一方也未必一定胜诉。对曾女士不利的, 包括她没有用书面和代理订明试订的规限, 例如有效期多少天、 买入价格、 由代理保管但必须本人同意才可交给卖方等条款, 她又没有在支票背上指定作购买某单位之用, 实在失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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