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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合约双方签署方有效
 
陈先生透过地产代理的介绍看中了某单位, 在未与业主谈拢所有条件时便单方面签署了一份临时买卖合约, 和付了5万元订金给代理, 以为代理必能游说业主接受及签署临约。过了两天, 陈先生接到代理的电话, 说业主已将单位卖了给另一位出价较高的买家, 并通知他取回订金。

陈先生感到被骗, 认为是业主违约, 令他损失了时间, 也不知何时才找到合适单位, 所以要求赔偿。但业主以未签署临时买卖合约为理由, 拒绝赔偿。陈先生怀疑代理把那临时合约扣起没有立即交给业主, 继续寻求出价更高的买家, 要求赔偿损失, 并向地产代理监管局投诉。

由于陈先生未与业主达成买卖协议, 所以并无合约存在, 单方面签署的临约对业主并没有约束力, 所以不能说是业主违约。

至于代理在此事件中是否有失职或违规的行为, 则须看他有没有立即及如实地把陈先生的出价告诉业主, 倘若他没有如此做, 便违反了《 常规规例》 下的规定。但若此事只是因为业主并没有立即作出决定, 或采取观望态度, 看看有没有更高的出价才作决定, 最后将单位卖给出价较高的买家, 则责任不在代理。

陈先生在金钱上并没有什么损失, 只是错失了买到合意单位的机会, 其实上述情况是有方法避免发生的, 即在陈先生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前, 代理先行给他解释清楚, 说明那只是陈先生他本人的出价, 须待卖家考虑接纳与否, 而合约更须于业主签署后方能生效。当然更理想的做法是设法安排买家和业主同时签约, 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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