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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若以「 现状」 出售买家宜明白条款含意
 
伍女士在代理介绍下看中了一个顶楼连天台的单位, 在视察过程中代理指出该单位曾作出内部改动, 包括厨房改成开放式, 露台亦改成客厅一部份, 以增加实用面积。由于该单位售价比市值便宜约两成, 伍女士虽然知道有改建, 但仍决定购买。在临时买卖合约上, 有一条款, 详细列出内部改动, 并声明卖方是以「 现状」 出售物业, 并不保证任何改动符合《 建筑​​物条例》 ( 香港法例第123章) 的规定, 而伍女士亦声明已接受列出之一切改建。虽然伍女士不大明白此项条款的意思, 但也没有细问便签订临时买卖合约。

随后伍女士委托相熟的律师代办物业转让, 律师告诉她在临约列出的内部改动不知是否违法改建, 不过因为临约写明物业是以「 现状」 出售, 她又声明接受改建, 若她其后想以此理由不进行交易会有困难。日后若要转售, 将来的买家或可能以物业有非法改建为由「 踢契」 , 又或她先要把有关的改动还原才容易出售。

经过再三考虑, 伍女士觉得这宗买卖并不划算, 担心将来转售时或会有障碍, 如把单位还原又得花一笔钱, 不还原又会被买家压价等, 于是决定「 挞订」不成交。由于没有履行临时买卖合约, 她所付的订金被卖方没收, 而且还要兼付双方地产代理的佣金。

伍女士若能于签约前清楚了解有关条款的实际法律含意, 当可作出更佳决定, 避免金钱损失。根据《 常规规例》 , 代表伍女士的代理有责任把临约条款的涵义解释清楚, 如果伍女士对合约内容有不明白之处, 代理也须建议她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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