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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 時 合 約 雙 方 簽 署 方 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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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 時 合 約 雙 方 簽 署 方 有 效
陳 先 生 透 過 地 產 代 理 的 介 紹 看 中 了 某 單 位 , 在 未 與 業 主 談 攏 所 有 條 件 時 便 單 方 面 簽 署 了 一 份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和 付 了 5萬 元 訂 金 給 代 理 , 以 為 代 理 必 能 游 說 業 主 接 受 及 簽 署 臨 約 。 過 了 兩 天 , 陳 先 生 接 到 代 理 的 電 話 , 說 業 主 已 將 單 位 賣 了 給 另 一 位 出 價 較 高 的 買 家 , 並 通 知 他 取 回 訂 金 。
陳 先 生 感 到 被 騙 , 認 為 是 業 主 違 約 , 令 他 損 失 了 時 間 , 也 不 知 何 時 才 找 到 合 適 單 位 , 所 以 要 求 賠 償 。 但 業 主 以 未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為 理 由 , 拒 絕 賠 償 。 陳 先 生 懷 疑 代 理 把 那 臨 時 合 約 扣 起 沒 有 立 即 交 給 業 主 , 繼 續 尋 求 出 價 更 高 的 買 家 , 要 求 賠 償 損 失 , 並 向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投 訴 。
由 於 陳 先 生 未 與 業 主 達 成 買 賣 協 議 , 所 以 並 無 合 約 存 在 , 單 方 面 簽 署 的 臨 約 對 業 主 並 沒 有 約 束 力 , 所 以 不 能 說 是 業 主 違 約 。
至 於 代 理 在 此 事 件 中 是 否 有 失 職 或 違 規 的 行 為 , 則 須 看 他 有 沒 有 立 即 及 如 實 地 把 陳 先 生 的 出 價 告 訴 業 主 , 倘 若 他 沒 有 如 此 做 , 便 違 反 了 《 常 規 規 例 》 下 的 規 定 。 但 若 此 事 祇 是 因 為 業 主 並 沒 有 立 即 作 出 決 定 , 或 採 取 觀 望 態 度 , 看 看 有 沒 有 更 高 的 出 價 才 作 決 定 , 最 後 將 單 位 賣 給 出 價 較 高 的 買 家 , 則 責 任 不 在 代 理 。
陳 先 生 在 金 錢 上 並 沒 有 甚 麼 損 失 , 祇 是 錯 失 了 買 到 合 意 單 位 的 機 會 , 其 實 上 述 情 況 是 有 方 法 避 免 發 生 的 , 即 在 陳 先 生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前 , 代 理 先 行 給 他 解 釋 清 楚 , 說 明 那 祇 是 陳 先 生 他 本 人 的 出 價 , 須 待 賣 家 考 慮 接 納 與 否 , 而 合 約 更 須 於 業 主 簽 署 後 方 能 生 效 。 當 然 更 理 想 的 做 法 是 設 法 安 排 買 家 和 業 主 同 時 簽 約 ,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爭 議 。
© 版 權 所 有 。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2002 。 不 得 轉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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