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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客户指示行事须获同意
 
业主郭先生拟出售一个空置的单位, 便向附近两家地产代理公司放盘。郭先生只把门匙交予​​相熟的A代理公司, 而另一家B代理公司则须在有客户要求视察物业时, 才与业主联络以作安排。

几天之后, B公司的代理乙致电郭先生, 想带准买家参观该单位, 惟郭先生当时有要务在身不能前往该单位开门。为免错过做生意的机会, 代理乙致电请求A公司的代理甲商借门匙一用, 并表示愿意作为A公司的分销放盘代理, 与A公司分享佣金。结果代理甲在未得业主许可前, 将门匙借给了代理乙。

准买家看过该单位后兴趣不大, 没有进一步指示。两天之后, 郭先生怒气冲冲的闹上B公司, 说他从大厦管理处方面得知他们曾带客参观自己的物业, 质问代理乙从何处得到钥匙。代理乙把实情相告, 虽然郭先生没有任何损失, 可是郭先生认为两位代理私相授受, 把他这个业主蒙在鼓里, 心有不甘, 便向监管局投诉。

作为业主, 郭先生对自己的物业拥有控制权, 代理乙私自带人进入单位, 已属擅闯, 而代理甲未取得业主郭先生的同意, 将门匙交予第三者, 又与另一个代理私下达成分销协议, 也是不专业的表现。

《 常规规例》 有明确规定: 未得卖方事先同意, 地产代理不得安排任何人视察物业。而监管局制订的标准文件亦规定代理必须得到业主书面同意, 才可把钥匙交予第三者及把楼盘分销放盘给其他的地产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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