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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 重 客 戶 指 示 行 事 須 獲 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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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 重 客 戶 指 示 行 事 須 獲 同 意
業 主 郭 先 生 擬 出 售 一 個 空 置 的 單 位 , 便 向 附 近 兩 家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放 盤 。 郭 先 生 只 把 門 匙 交 予 相 熟 的 A代 理 公 司 , 而 另 一 家 B代 理 公 司 則 須 在 有 客 戶 要 求 視 察 物 業 時 , 才 與 業 主 聯 絡 以 作 安 排 。
幾 天 之 後 , B公 司 的 代 理 乙 致 電 郭 先 生 , 想 帶 準 買 家 參 觀 該 單 位 , 惟 郭 先 生 當 時 有 要 務 在 身 不 能 前 往 該 單 位 開 門 。 為 免 錯 過 做 生 意 的 機 會 , 代 理 乙 致 電 請 求 A公 司 的 代 理 甲 商 借 門 匙 一 用 , 並 表 示 願 意 作 為 A公 司 的 分 銷 放 盤 代 理 , 與 A公 司 分 享 佣 金 。 結 果 代 理 甲 在 未 得 業 主 許 可 前 , 將 門 匙 借 給 了 代 理 乙 。
準 買 家 看 過 該 單 位 後 興 趣 不 大 , 沒 有 進 一 步 指 示 。 兩 天 之 後 , 郭 先 生 怒 氣 沖 沖 的 鬧 上 B公 司 , 說 他 從 大 廈 管 理 處 方 面 得 知 他 們 曾 帶 客 參 觀 自 己 的 物 業 , 質 問 代 理 乙 從 何 處 得 到 鑰 匙 。 代 理 乙 把 實 情 相 告 , 雖 然 郭 先 生 沒 有 任 何 損 失 , 可 是 郭 先 生 認 為 兩 位 代 理 私 相 授 受 , 把 他 這 個 業 主 蒙 在 鼓 裡 , 心 有 不 甘 , 便 向 監 管 局 投 訴 。
作 為 業 主 , 郭 先 生 對 自 己 的 物 業 擁 有 控 制 權 , 代 理 乙 私 自 帶 人 進 入 單 位 , 已 屬 擅 闖 , 而 代 理 甲 未 取 得 業 主 郭 先 生 的 同 意 , 將 門 匙 交 予 第 三 者 , 又 與 另 一 個 代 理 私 下 達 成 分 銷 協 議 , 也 是 不 專 業 的 表 現 。
《 常 規 規 例 》 有 明 確 規 定 : 未 得 賣 方 事 先 同 意 , 地 產 代 理 不 得 安 排 任 何 人 視 察 物 業 。 而 監 管 局 制 訂 的 標 準 文 件 亦 規 定 代 理 必 須 得 到 業 主 書 面 同 意 , 才 可 把 鑰 匙 交 予 第 三 者 及 把 樓 盤 分 銷 放 盤 給 其 他 的 地 產 代 理 。
© 版 權 所 有 。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2002 。 不 得 轉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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