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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楼出租应获银行同意
陈先生透过地产代理的介绍, 参观了一个静中带旺的住宅物业, 对这个单位十分满意。在与业主倾谈有关租约的细则及条款时, 陈先生要求业主稍微调低租金, 业主一口答应。
陈先生继续问业主物业有否按给银行, 须否先取得银行的出租同意书等。业主回答说银行只会增加现时按揭息率, 可能令他要相应调高租金。业主认为物业是自己的财产, 他既可自住, 也可出租, 银行大多不会干涉。陈先生听罢觉得有理, 为免夜长梦多, 加上业主爽快减租的态度, 便不理会之前所提及的出租同意书, 立即跟业主签署租约, 同时支付了租金及按金。
入住半年后, 陈先生突然收到执达吏的通知, 要他在限定时间内搬离所住单位。原来, 因业主拖欠银行按揭还款多时, 已被银行收楼。其后陈先生找银行交涉, 银行表示由于业主于出租单位前并未获得银行书面同意, 因此银行是不会连带租约收回楼宇, 亦不会对陈先生作出任何赔偿。
事实上, 大多数住宅物业之按揭契都列明业主在出租前, 必须取得银行的出租同意书。但部分业主为避免银行提高按揭利息, 都不会于出租前通知银行, 取得出租同意书。在这些情况下, 租客为保障自己的利益, 若发现租住单位为按揭物业, 便应在签署租约前, 确保业主取得银行的书面同意。这样, 即使银行收回物业, 都会连带租约收回, 只要租客继续缴交租金, 仍可享用楼宇的占用权, 不必蒙受损失。
© 版权所有。地 产 代 理 监 管 局2002 。不 得 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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