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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楼契」 可影响业权宜小心行事
 
王老太拥有一个三房一厅的单位, 一直与儿媳及年幼的孙儿同住。两年多前自觉自己年事渐高, 便签了一份「 送楼契」 把单位送赠予儿子王先生, 但自己仍继续住在该单位。

最近, 王先生夫妇见儿子入学年龄将届, 便开始为选理想学校而大为张罗。夫妇俩商量过, 决定在选定的学校区物色合适的单位, 和王老太举家搬过去。王老太对此也赞成, 于是王先生便托地产代理把原单位放盘, 稍后更与买家签下临时买卖合约。

谁料过不了多久, 买家向王先生表示, 他的律师做过初步查册, 发现王先生两年多前从别人处获赠单位, 至今业权未能确定是否完全无问题, 所以要求王先生退回订金, 取消合约。王先生自己征询法律意见后, 始知「 送楼契」 有潜在遗产税的问题, 因为离签订「 送楼契」 还有几个月才足三年, 自己未必能圆满解答买家律师就业权提出的质疑, 令交易多生阻滞。

根据《 遗产税条例》 ( 香港法例第111章) , 任何业主过世前三年内由业主以送赠形式转让的物业, 都须纳入计算遗产税。该条例也规定, 如有应缴而未缴的遗产税, 将对物业构成一项押记, 令物业业权不完整, 获赠物业的人或购入物业的人再出售便会出现问题。一般律师在发现物业曾经以「 送楼契」 形式转让后都会格外审慎, 要求证明送楼的人如果送出楼宇之后三年内去世, 遗产税必定已悉数付清。如果送楼的人尚在人间, 或未有证据显示已经去世, 而距送楼之时又未满三年的话, 则会质疑现时拥有人之业权。

以上「 送楼契」 造成业权的影响, 仅属于一般应注意的事项。 「 送楼契」 引起的业权问题和转让手续尚有很多细节, 在遇上同类问题时, 应尽快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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