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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资料后果严重
 
在楼宇买卖中, 若卖方、 买家或代理三方任何一方故意提供错误资料, 导致其他一方因依赖所提供资料订立合约而招致损失, 均有可能构成失实陈述行为,令合约无效。

曾先生是一名爱车人士, 对坐驾非常重视, 平时出入上班也亲自驾车, 所以在找寻楼宇时也一再强调必须要连有盖车位方才考虑。曾先生透过代理看过一个住宅单位, 业主在该座物业拥有多个单位及多个车位, 曾先生看中其中一个位置甚佳的有盖车位, 向业主表示单位要连同该车位出售, 业主说没有问题, 于是双方便签订了临时买卖合约, 合约里面只写明单位连车位出售, 却没有指明是哪一个。

到了签署正式买卖合约阶段, 曾先生的律师欲与业主律师确定车位时, 才发觉曾先生看中的车位根本不属业主拥有, 业主可以连单位出售的都是些位置不甚佳又没有上盖的车位。曾先生认为业主有误导之嫌, 据理力争, 要求取消合约。业主初时不肯, 后来曾先生说要闹上法庭, 业主征询过自己律师意见, 知道胜算不大, 最后终于都肯取消合约, 退回全部订金。

「 失实陈述」 指的是某人就事实作出了错误的陈述, 诱使另一人与他订立合约, 并因而令该人蒙受损失。根据《 失实陈述条例》 ( 香港法例第284章) , 因「 失实陈述」 而受损失的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合约及/ 或索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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