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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面 形 式 訂 佣 金   避 免 日 後 現 紛 爭
 
買 家 或 業 主 在 議 價 時 , 往 往 因 價 錢 未 如 理 想 , 要 求 地 產 代 理 減 佣 。 有 時 候 代 理 為 促 成 交 易 , 自 動 提 出 減 佣 。 以 下 是 一 個 因 減 佣 而 引 起 爭 議 的 個 案 。

買 家 李 先 生 與 代 理 簽 訂 的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中 , 列 明 佣 金 為 成 交 價 的 百 分 之 一 。 在 將 與 業 主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時 , 李 先 生 要 求 代 理 把 佣 金 由 百 分 之 一 , 減 至 百 分 之 0.5, 代 理 答 允 , 並 說 他 一 定 會 遵 守 該 減 佣 承 諾 , 所 以 不 必 更 改 原 先 的 協 議 。 李 先 生 想 既 然 已 取 得 代 理 的 口 頭 承 諾 , 於 是 也 不 堅 持 。 物 業 成 交 後 , 李 先 生 收 到 代 理 公 司 發 出 之 佣 金 單 , 佣 金 為 買 賣 價 的 百 分 之 一 , 與 口 頭 協 議 不 同 。 李 先 生 於 是 立 刻 找 代 理 理 論 , 唯 該 代 理 已 經 離 職 , 而 代 理 公 司 否 認 作 過 減 佣 的 承 諾 。 李 先 生 不 服 氣 , 拒 絕 支 付 佣 金 , 代 理 公 司 於 是 循 民 事 訴 訟 追 討 , 令 李 先 生 不 勝 其 煩 。 其 後 李 先 生 因 沒 出 席 聆 訊 , 法 院 判 代 理 公 司 勝 訴 。

此 個 案 之 要 點 為 : 李 先 生 沒 有 堅 持 以 書 面 形 式 訂 立 減 佣 協 議 , 以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益 。 雖 然 口 頭 協 議 在 法 律 上 有 約 束 力 , 但 若 事 後 有 爭 議 , 則 在 欠 缺 任 何 文 件 證 據 或 證 人 的 情 況 下 , 便 難 以 證 實 先 前 的 口 頭 協 議 。 李 先 生 亦 犯 了 一 個 錯 誤 , 沒 有 出 席 聆 訊 , 完 全 放 棄 了 辯 護 之 權 利 。

其 實 要 更 改 原 先 就 佣 金 訂 立 的 協 議 一 點 也 不 繁 複 , 可 以 在 標 準 的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中 更 改 , 雙 方 簡 簽 作 實 便 可 。 也 可 以 另 一 紙 清 楚 寫 下 雙 方 名 字 、 物 業 地 址 , 重 訂 之 佣 金 及 簽 妥 作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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