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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免 支 付 雙 重 佣 金 睇 樓 須 小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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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免 支 付 雙 重 佣 金 睇 樓 須 小 心
許 小 姐 透 過 代 理 甲 安 排 看 了 幾 個 單 位 , 屬 意 其 中 一 個 , 但 與 賣 方 議 價 不 成 功 。 過 了 數 天 , 許 小 姐 又 通 過 另 一 代 理 乙 再 與 賣 方 議 價 , 最 後 成 功 購 入 該 單 位 。 許 小 姐 向 代 理 乙 表 示 曾 和 代 理 甲 簽 署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 代 理 乙 告 訴 許 小 姐 不 用 擔 心 , 並 和 她 簽 署 一 份 書 面 協 議 , 保 證 如 代 理 甲 向 她 追 討 佣 金 , 代 理 乙 會 代 為 支 付 , 協 議 有 效 期 為 三 個 月 。
半 年 後 , 許 小 姐 收 到 代 理 甲 追 討 佣 金 的 信 件 。 許 小 姐 隨 即 通 知 代 理 乙 , 但 因 已 過 了 三 個 月 的 限 期 , 代 理 乙 以 此 理 由 拒 絕 代 許 小 姐 付 佣 金 。
根 據 許 小 姐 與 代 理 甲 簽 訂 的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 在 協 議 有 效 期 內 許 小 姐 買 入 協 議 列 明 的 物 業 , 不 論 是 否 透 過 代 理 甲 , 許 小 姐 仍 須 向 代 理 甲 支 付 佣 金 。 雖 然 代 理 乙 承 諾 若 代 理 甲 要 求 許 小 姐 支 付 佣 金 時 會 代 付 , 但 該 承 諾 有 效 期 祇 有 三 個 月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有 關 民 事 追 討 事 宜 之 時 限 為 6年 , 所 以 代 理 甲 在 6年 內 仍 有 權 向 許 小 姐 追 討 所 欠 佣 金 , 因 此 其 實 許 小 姐 沒 有 受 到 足 夠 保 障 。
有 些 代 理 為 了 爭 取 準 買 家 , 會 允 諾 為 準 買 家 負 責 其 他 代 理 的 佣 金 。 在 沒 有 書 面 承 諾 的 情 況 下 , 若 日 後 反 口 不 認 , 買 家 很 難 要 求 他 履 行 承 諾 。 就 算 是 有 書 面 承 諾 , 也 須 留 意 有 否 附 帶 條 件 , 例 如 需 要 待 其 他 代 理 向 買 家 提 出 法 律 訴 訟 , 而 又 獲 勝 訴 , 才 會 代 買 家 支 付 佣 金 等 。
此 外 , 消 費 者 亦 須 注 意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下 付 佣 的 責 任 , 並 不 限 於 簽 署 者 本 人 購 入 物 業 時 才 出 現 , 還 包 括 他 的 配 偶 及 他 的 代 名 人 等 購 入 物 業 。 因 此 , 準 買 家 不 要 以 為 自 己 與 一 間 代 理 公 司 簽 署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 而 由 另 一 人 出 面 找 另 一 代 理 公 司 洽 購 同 一 物 業 , 便 可 避 免 付 佣 金 予 第 一 間 代 理 公 司 的 責 任 。
© 版 權 所 有 。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2002 。 不 得 轉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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