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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業 若 以 「 現 狀 」 出 售   買 家 宜 明 白 條 款 含 意
 
伍 女 士 在 代 理 介 紹 下 看 中 了 一 個 頂 樓 連 天 台 的 單 位 , 在 視 察 過 程 中 代 理 指 出 該 單 位 曾 作 出 內 部 改 動 , 包 括 廚 房 改 成 開 放 式 , 露 台 亦 改 成 客 廳 一 部 份 , 以 增 加 實 用 面 積 。 由 於 該 單 位 售 價 比 市 值 便 宜 約 兩 成 , 伍 女 士 雖 然 知 道 有 改 建 , 但 仍 決 定 購 買 。 在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上 , 有 一 條 款 , 詳 細 列 出 內 部 改 動 , 並 聲 明 賣 方 是 以 「 現 狀 」 出 售 物 業 , 並 不 保 證 任 何 改 動 符 合 《 建 築 物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23章 ) 的 規 定 , 而 伍 女 士 亦 聲 明 已 接 受 列 出 之 一 切 改 建 。 雖 然 伍 女 士 不 大 明 白 此 項 條 款 的 意 思 , 但 也 沒 有 細 問 便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隨 後 伍 女 士 委 託 相 熟 的 律 師 代 辦 物 業 轉 讓 , 律 師 告 訴 她 在 臨 約 列 出 的 內 部 改 動 不 知 是 否 違 法 改 建 , 不 過 因 為 臨 約 寫 明 物 業 是 以 「 現 狀 」 出 售 , 她 又 聲 明 接 受 改 建 , 若 她 其 後 想 以 此 理 由 不 進 行 交 易 會 有 困 難 。 日 後 若 要 轉 售 , 將 來 的 買 家 或 可 能 以 物 業 有 非 法 改 建 為 由 「 踢 契 」 , 又 或 她 先 要 把 有 關 的 改 動 還 原 才 容 易 出 售 。

經 過 再 三 考 慮 , 伍 女 士 覺 得 這 宗 買 賣 並 不 划 算 , 擔 心 將 來 轉 售 時 或 會 有 障 礙 , 如 把 單 位 還 原 又 得 花 一 筆 錢 , 不 還 原 又 會 被 買 家 壓 價 等 , 於 是 決 定 「 撻 訂 」 不 成 交 。 由 於 沒 有 履 行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她 所 付 的 訂 金 被 賣 方 沒 收 , 而 且 還 要 兼 付 雙 方 地 產 代 理 的 佣 金 。

伍 女 士 若 能 於 簽 約 前 清 楚 了 解 有 關 條 款 的 實 際 法 律 含 意 , 當 可 作 出 更 佳 決 定 , 避 免 金 錢 損 失 。 根 據 《 常 規 規 例 》 , 代 表 伍 女 士 的 代 理 有 責 任 把 臨 約 條 款 的 涵 義 解 釋 清 楚 , 如 果 伍 女 士 對 合 約 內 容 有 不 明 白 之 處 , 代 理 也 須 建 議 她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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