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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權 有 疑 點 須 仔 細 分 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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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權 有 疑 點 須 仔 細 分 辨
黃 女 士 最 近 透 過 地 產 代 理 看 中 了 一 個 位 於 屯 門 的 住 宅 單 位 , 並 交 付 了 訂 金 5萬 元 予 業 主 徐 女 士 , 簽 訂 了 一 份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待 到 律 師 樓 辦 理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時 , 黃 女 士 的 律 師 告 訴 她 , 因 單 位 的 業 權 出 現 問 題 , 可 能 令 交 易 不 能 順 利 進 行 。
原 來 有 關 物 業 原 屬 於 一 位 張 先 生 所 有 , 三 年 前 他 與 太 太 徐 女 士 離 婚 , 法 庭 把 物 業 判 予 徐 女 士 及 兒 子 , 屬 分 權 共 有 ( Tenants in Common) , 母 子 各 擁 有 一 半 業 權 , 由 於 兒 子 祇 有 七 歲 , 故 以 母 親 作 為 物 業 的 信 託 人 。 後 來 徐 女 士 因 需 現 金 應 急 , 打 算 將 物 業 出 售 , 便 委 託 地 產 代 理 放 盤 。
代 理 接 到 放 盤 後 , 便 到 土 地 註 冊 處 查 冊 , 由 於 登 記 冊 上 顯 示 該 物 業 現 任 業 權 人 是 徐 女 士 母 子 二 人 , 由 徐 女 士 任 物 業 信 託 人 , 相 信 她 可 以 全 權 處 置 該 物 業 , 便 不 以 為 意 , 也 沒 有 特 別 將 此 事 告 知 買 家 及 提 議 買 家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 直 至 律 師 樓 辦 理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時 , 才 由 律 師 指 出 業 權 有 問 題 。
雖 然 徐 女 士 是 有 關 物 業 的 信 託 人 , 而 表 面 上 她 也 有 權 為 未 成 年 的 兒 子 作 出 決 定 。 但 事 實 上 她 無 權 單 獨 出 售 物 業 , 因 為 法 庭 將 物 業 判 歸 她 和 她 兒 子 時 , 考 慮 到 物 業 是 用 以 保 障 她 們 母 子 日 後 的 居 住 和 生 活 問 題 , 因 此 若 要 出 售 , 必 須 先 獲 得 法 庭 批 准 。
合 約 終 在 雙 方 同 意 下 取 消 了 , 黃 女 士 交 付 了 的 訂 金 亦 能 全 數 取 回 , 而 代 理 亦 同 意 不 收 取 她 的 佣 金 。 可 是 她 仍 須 付 出 少 量 律 師 費 , 而 在 時 間 和 精 神 上 的 損 失 , 卻 是 不 能 彌 補 的 。
業 主 及 買 家 若 遇 上 業 權 及 轉 讓 限 制 等 問 題 時 , 應 諮 詢 律 師 ; 在 未 澄 清 有 關 問 題 前 , 不 應 貿 然 簽 訂 有 約 束 力 的 買 賣 合 約 。
© 版 權 所 有 。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2002 。 不 得 轉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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