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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名 擁 有 物 業 須 注 意 交 易 手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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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名 擁 有 物 業 須 注 意 交 易 手 續
業 權 共 有 的 形 式 一 般 分 為 兩 種 : ( 一 ) 聯 權 共 有 ( Joint Tenancy) ( 俗 語 所 謂 「 長 命 契 」 ) ; ( 二 ) 分 權 共 有 ( Tenancy in Common) 。 兩 者 的 分 別 關 係 到 繼 承 權 。 蔡 小 姐 的 兩 次 租 樓 經 驗 , 令 她 學 會 了 甚 麼 是 「 聯 權 共 有 」 和 「 分 權 共 有 」 。
第 一 次 租 樓 , 業 主 是 一 對 夫 婦 , 以 「 聯 權 共 有 」 形 式 擁 有 物 業 。 簽 租 約 的 時 候 , 男 業 主 說 因 為 是 長 命 契 , 所 以 他 一 人 簽 約 便 可 。 蔡 小 姐 不 以 為 意 , 便 和 男 業 主 簽 訂 了 租 約 。 住 了 大 半 年 後 , 男 業 主 突 然 向 蔡 小 姐 要 求 提 早 解 約 , 原 因 是 他 正 和 太 太 鬧 離 婚 , 他 太 太 要 變 賣 該 樓 宇 。 由 於 蔡 小 姐 持 有 的 租 約 沒 有 他 太 太 或 其 授 權 人 的 簽 署 , 令 租 約 的 有 效 性 成 疑 。 蔡 小 姐 為 免 麻 煩 , 答 允 提 早 另 覓 樓 宇 遷 出 。
第 二 次 租 樓 業 主 為 兩 兄 弟 , 擁 有 形 式 為 「 分 權 共 有 」 。 兄 長 剛 在 不 久 前 去 世 , 蔡 小 姐 以 為 業 權 全 歸 弟 弟 , 所 以 便 和 弟 弟 簽 約 。 豈 料 過 了 三 個 月 , 有 自 稱 去 世 兄 長 的 「 遺 產 代 理 人 」 找 上 門 , 說 他 沒 有 簽 署 租 約 , 所 以 租 約 無 效 , 但 如 果 蔡 小 姐 願 意 把 一 半 租 金 交 給 他 , 他 或 可 考 慮 准 許 蔡 小 姐 繼 續 居 住 在 該 單 位 。 蔡 小 姐 見 麻 煩 不 斷 , 唯 恐 兩 位 業 主 將 來 有 爭 拗 , 所 以 最 後 決 定 提 早 搬 出 , 短 短 一 年 內 她 已 是 「 三 遷 」 了 。
其 實 不 論 擁 有 形 式 是 哪 一 種 , 若 物 業 為 多 人 共 同 擁 有 , 所 有 業 主 都 須 一 併 ( 親 自 或 經 授 權 人 ) 簽 署 文 件 方 有 保 證 。 若 業 主 中 有 人 去 世 , 在 「 聯 權 共 有 」 的 形 式 下 , 餘 下 的 業 主 可 以 全 權 處 理 有 關 物 業 。 若 是 「 分 權 共 有 」 , 則 情 況 比 較 複 雜 , 除 了 餘 下 的 業 主 外 , 去 世 那 位 業 主 的 「 遺 產 代 理 人 」 亦 須 簽 妥 作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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