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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業 用 途 限 制 查 真 以 免 得 「 樓 」 無 所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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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業 用 途 限 制 查 真 以 免 得 「 樓 」 無 所 用
史 提 夫 先 生 計 劃 在 年 底 結 婚 , 今 後 長 期 以 香 港 為 家 , 於 是 便 委 託 多 間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代 為 物 色 合 適 單 位 。 其 中 一 間 代 理 行 的 代 理 甲 為 他 找 到 一 個 鄰 近 他 工 作 地 點 的 單 位 , 而 且 價 錢 也 合 符 他 的 預 算 。 該 單 位 屬 開 放 式 , 沒 有 分 隔 睡 房 及 獨 立 廚 房 , 正 是 麻 雀 雖 小 , 五 臟 俱 全 。 該 單 位 現 為 業 主 自 住 , 由 於 業 主 是 一 名 自 僱 人 士 , 所 以 在 單 位 內 亦 有 各 種 辦 公 室 設 備 。
視 察 後 , 史 提 夫 先 生 與 女 友 都 對 單 位 非 常 滿 意 , 代 理 甲 也 表 示 該 單 位 的 物 業 資 料 已 經 齊 備 , 獨 欠 一 項 用 途 限 制 , 公 司 遲 些 會 補 回 。 史 提 夫 先 生 見 業 主 一 向 居 住 在 單 位 中 , 便 對 物 業 可 供 居 住 用 途 並 無 懷 疑 , 於 是 便 與 業 主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並 按 合 約 即 時 繳 付 訂 金 。
兩 天 後 , 代 理 甲 取 到 單 位 所 在 大 廈 的 「 佔 用 許 可 証 」 ( 俗 稱 「 入 伙 紙 」 ) , 赫 然 發 現 該 單 位 是 規 定 作 非 住 宅 用 途 的 。 史 提 夫 先 生 徵 詢 律 師 朋 友 意 見 , 才 知 香 港 的 樓 宇 可 以 作 何 種 用 途 , 須 視 乎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 佔 用 許 可 証 」 上 的 規 定 , 而 一 幢 大 廈 不 同 層 數 不 同 單 位 也 可 以 有 不 同 規 定 。 如 果 違 反 用 途 規 定 , 可 能 影 響 業 權 , 令 將 來 出 售 時 增 添 麻 煩 , 而 有 關 部 門 更 可 發 出 命 令 , 強 制 業 主 或 居 住 在 單 位 的 人 士 在 指 定 限 期 內 終 止 不 正 當 的 用 途 , 否 則 可 能 會 被 檢 控 。
由 於 物 業 的 指 定 用 途 不 容 許 作 住 宅 , 所 以 史 提 夫 先 生 與 代 理 行 之 間 的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無 效 , 兩 者 之 間 也 沒 有 佣 金 的 義 務 與 責 任 。 而 代 理 甲 也 主 動 代 史 提 夫 先 生 與 業 主 協 商 , 最 終 都 爭 取 到 取 消 臨 約 , 退 回 訂 金 , 總 算 有 驚 無 險 。
© 版 權 所 有 。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2002 。 不 得 轉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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