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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虛 假 資 料 後 果 嚴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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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虛 假 資 料 後 果 嚴 重
在 樓 宇 買 賣 中 , 若 賣 方 、 買 家 或 代 理 三 方 任 何 一 方 故 意 提 供 錯 誤 資 料 , 導 致 其 他 一 方 因 依 賴 所 提 供 資 料 訂 立 合 約 而 招 致 損 失 , 均 有 可 能 構 成 失 實 陳 述 行 為 , 令 合 約 無 效 。
曾 先 生 是 一 名 愛 車 人 士 , 對 坐 駕 非 常 重 視 , 平 時 出 入 上 班 也 親 自 駕 車 , 所 以 在 找 尋 樓 宇 時 也 一 再 強 調 必 須 要 連 有 蓋 車 位 方 才 考 慮 。 曾 先 生 透 過 代 理 看 過 一 個 住 宅 單 位 , 業 主 在 該 座 物 業 擁 有 多 個 單 位 及 多 個 車 位 , 曾 先 生 看 中 其 中 一 個 位 置 甚 佳 的 有 蓋 車 位 , 向 業 主 表 示 單 位 要 連 同 該 車 位 出 售 , 業 主 說 沒 有 問 題 , 於 是 雙 方 便 簽 訂 了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合 約 裡 面 衹 寫 明 單 位 連 車 位 出 售 , 卻 沒 有 指 明 是 哪 一 個 。
到 了 簽 署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階 段 , 曾 先 生 的 律 師 欲 與 業 主 律 師 確 定 車 位 時 , 才 發 覺 曾 先 生 看 中 的 車 位 根 本 不 屬 業 主 擁 有 , 業 主 可 以 連 單 位 出 售 的 都 是 些 位 置 不 甚 佳 又 沒 有 上 蓋 的 車 位 。 曾 先 生 認 為 業 主 有 誤 導 之 嫌 , 據 理 力 爭 , 要 求 取 消 合 約 。 業 主 初 時 不 肯 , 後 來 曾 先 生 說 要 鬧 上 法 庭 , 業 主 徵 詢 過 自 己 律 師 意 見 , 知 道 勝 算 不 大 , 最 後 終 於 都 肯 取 消 合 約 , 退 回 全 部 訂 金 。
「 失 實 陳 述 」 指 的 是 某 人 就 事 實 作 出 了 錯 誤 的 陳 述 , 誘 使 另 一 人 與 他 訂 立 合 約 , 並 因 而 令 該 人 蒙 受 損 失 。 根 據 《 失 實 陳 述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284章 ) , 因 「 失 實 陳 述 」 而 受 損 失 的 人 有 權 向 法 院 申 請 撤 銷 合 約 及 / 或 索 取 賠 償 。
© 版 權 所 有 。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2002 。 不 得 轉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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