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第一按揭,按揭人也可以签立关于同一物业的其他按揭。不过,每份第一按揭契据必然会包含一个按揭人的承诺,不在没有第一承按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令物业有进一步的产权负担。
较常见的情况是按揭人在已签立了的第一按揭之后,提供同一物业作为与其有关连的公司的债务偿还保证。在这情况下,第二按揭的承按人(通常都会是第一按揭的承按人),会要求有一份由三方订立的第二按揭契据。三方分别为第二按揭的承按人,物业业主(按揭人)及上述与按揭人有关连的借款公司。
现时很多发展商亦会与银行合作,为其发展项目的买家提供二按,作为市场推广策略的一部分。在交易时,银行会借出物业楼价的七成,而发展商会安排(通常透过其附属或有关连的财务公司)提供物业余下三成的全部或部份楼价作为第二按揭贷款,这时便会有第二按揭契据签立予有关财务公司。
由于二按会令按揭人借贷增加,风险亦会相应增加,所以香港金融管理局曾发出指引,列出银行参与这种共同借贷计划的准则,其中包括要求物业由独立测量师估值;银行不可借出超过物业价值(即楼价或物业估值,以较低者为准)七成的金额,并须将第二按揭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还款总数,计算在借款人的债务与入息比率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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