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第一按揭,按揭人也可以簽立關於同一物業的其他按揭。不過,每份第一按揭契據必然會包含一個按揭人的承諾,不在沒有第一承按銀行同意的情況下,令物業有進一步的產權負擔。
較常見的情況是按揭人在已簽立了的第一按揭之後,提供同一物業作為與其有關連的公司的債務償還保證。在這情況下,第二按揭的承按人(通常都會是第一按揭的承按人),會要求有一份由三方訂立的第二按揭契據。三方分別為第二按揭的承按人,物業業主(按揭人)及上述與按揭人有關連的借款公司。
現時很多發展商亦會與銀行合作,為其發展項目的買家提供二按,作為市場推廣策略的一部分。在交易時,銀行會借出物業樓價的七成,而發展商會安排(通常透過其附屬或有關連的財務公司)提供物業餘下三成的全部或部份樓價作為第二按揭貸款,這時便會有第二按揭契據簽立予有關財務公司。
由於二按會令按揭人借貸增加,風險亦會相應增加,所以香港金融管理局曾發出指引,列出銀行參與這種共同借貸計劃的準則,其中包括要求物業由獨立測量師估值;銀行不可借出超過物業價值(即樓價或物業估值,以較低者為準)七成的金額;並須將第二按揭貸款的本金和利息還款總數,計算在借款人的債務與入息比率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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