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發牌有關的提問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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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如何證明其學歷資格?
申請人應隨同申請表提交一份由已於香港教育局註冊的本地中學/教育機構所頒發的中五(或以上程度)結業證書的正本或由律師簽署的核證副本,作為學歷證明文件。監管局認為,中五課程應包括語文科、數學科及其他科目。
申請人亦可提供下列任何一類文件的正本或由香港執業律師簽署的核證副本,以證明其本人已達到中五或同等程度的教育:
a. |
香港中學會考證書(須有五科合格);或 |
b. |
由本地高等院校頒發的證書,證明持有人已完成本科或研究院課程。 |
有關詳情請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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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假若申請人只能提供「英專」學校發出的一科合格證明文件,監管局認為該申請人是否符合法例上的學歷要求?
《地產代理條例》要求持牌人必須完成中學五年級或同等程度的教育。監管局認為中五課程一般包括語文科,數學科及其他科目;所以,監管局並不接納「英專」學校發出的一科合格證明文件,作為符合有關教育程度要求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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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資格考試何時舉行?
有關資格考試日期及報考詳情,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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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牌照申請不成功,可會退款?
如果申請不成功,監管局將會退回已繳費用。請按此閱覽監管局的退款及取消牌照申請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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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甚麼時候需要申請牌照續期?
牌照續期申請須於有關牌照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至屆滿前一個月的期間內提交。
申請牌照續期的表格可在監管局辦事處索取或在此下載。有更多關於牌照續期的資訊可在此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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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個人資料會被如何使用?
申請人及任何其他有關人士提供的個人資料,將用於下述用途:
a. |
審批牌照申請; |
b. |
執行及遵守《地產代理條例》的規例;及 |
c. |
提供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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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局可能會從其他途徑核實有關資料。申請人的個人資料亦可能為了上述目的而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機構(包括香港警察及廉政公署) 披露。請按此閱覽收取個人資料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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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13條,監管局須為施行該《條例》備存登記冊。登記冊載有持牌人及前持牌人的某些資料。公眾可在監管局辦事處內免費查閱登記冊。請按此閱覽有關登記冊的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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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應該向何處查詢?
查詢有關發牌及相關事項,請致電監管局熱線 2111 2777 ( 選擇語言後按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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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領取地產代理(個人)牌照後,可否即時從事地產代理工作?
你獲取地產代理(個人)牌照後,可即時擔任任何持牌地產代理的營業員。假若你希望以地產代理身份 (不論獨自或是以合夥成員身份) 經營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你必須事前向監管局申請一份營業詳情說明書。
《地產代理(發牌)規例》訂明,持有地產代理(個人)牌照的人士,在某個地點以特定營業名稱經營地產代理業務前,須就該地點及名稱申請營業詳情說明書。該名地產代理亦應在該營業地點的顯眼位置展示該份營業詳情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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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的名字已變更,我須要通知監管局嗎?
任何持牌地產代理或持牌營業員無合理辯解而為任何地產代理業務或就任何地產代理業務而使用在其牌照上指明的姓名或名稱以外的其他姓名或名稱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三個月。你應盡快要求監管局修改有關牌照或營業詳情說明書。請按此下載有關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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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果我離開了地產代理行業,將來還可以再申請牌照嗎?
曾持有牌照的人士如在「有關期間」內再次申請相同類別的牌照,並仍然符合適當人選的要求,監管局會批出有關牌照。假若申請人在「有關期間」後遞交申請,申請人須符合所有條件才獲批牌照,包括須在緊接申請牌照的日期前的12 個月內,在有關的資格考試中考獲合格成績。
「有關期間」指牌照失效當天或被吊銷起計的24 個月內 (詳情可見此頁或地產代理 (發牌) 規例第7(4E) 條)。例如: 牌照有效期於2011年12月31日屆滿,「有關期間」則由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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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可以轉領另一種類的牌照嗎?
持有有效地產代理(個人)牌照的人士並不須要符合有關資格考試及學歷要求便可申領營業員牌照。持有有效營業員牌照的人士如已在地產代理資格考試中獲得合格成績,亦可申領地產代理(個人)牌照。 持有有效營業員牌照的的資深從業員 (見下) 如於2 0 0 1 年1 2 月3 1 日或之前完成指定地產代理訓練課程,亦可申請地產代理(個人)牌照。牌照批出後,監管局不會退還已繳付的牌照費,已繳付的牌照費亦不可用作繳付另一種牌照 費之用。資深從業員指在1999年1月1日發牌制度實施之前的七年內有至少六年在香港進行地產代理工作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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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如何計算有關取得資格考試成績後的12個月申請牌照的有效期限?
其中一個營業員牌照或地產代 (個人) 牌照的發牌條件, 是申請人須於緊接他申請批給牌照的日期前的12個月內在有關考試中考獲合格成績, 而用作計算該12個月的日期便是印於考試成績單上的日期。例如: 印於成績單上的日期是2011年1月1日, 申請人便須於2012年1月1日或之前向監管局提出牌照申請。有關詳情請見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