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及 / 或取消牌照申請

如牌照或營業詳情說明書的申請已獲批核,監管局並不接納申請人撤回該申請。監管局會在以下情況下安排退款 :
  • 申請被拒絕;
  • 申請人多繳了費用;
  • 申請人在申請獲批核前撤回申請。
退款只會以劃線支票方式退回給申請人。換言之,退款支票並不會發給第三者( 除非申請人是破產人士,退款會根據其受託人的指示退還給申請人或受託人) 。

根據 《地產代理 (發牌) 規例》第5(2)條,如任何牌照因任何理由不再有效,已繳付的牌照費用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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