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冊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13 條 ,監管局須為施行該《條例》備存登記冊。登記冊載有以下資料:
- 持牌人的姓名或名稱;
- 牌照號碼;
- 牌照有效期;
- ( 如牌照遭暫時吊銷) 暫時吊銷的期間;
- (如牌照遭撤銷) 撤銷的日期;
- (如牌照仍生效) 持牌人的登記地址; 及
- 《條例》訂明的其他資料。
根據《條例》第14條,每名持牌人須在香港有一個可供送交所有通訊及所印通知的地址作為登記地址。而每名新申請或續領牌照的申請人須在有關申請表格內提供此地址。凡任何地址終止作持牌人的登記地址,則持牌人須在該項終止起計14天內,將另一個可供送交所有通訊及所有通知的登記地址以書面通知監管局。 《條例》所規定發出的通知,如以郵遞方式寄到此登記地址,即屬妥為發出。
公眾可在監管局辦事處 (地址: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26樓2601室) 內免費查閱登記冊。根據《條例》第13 條,任何人可在繳交訂明費用$150 ( 以每牌照計算) 後,向監管局申請取得經簽署並經核證的登記冊內任何部分的副本或摘錄。有關表格請按此下載。
某些登記冊內的資料可於監管局網頁的牌照目錄中查核得到,此令公眾可快捷及方便地查詢為其服務的從業員的持牌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