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審核程序
任何牌照申請人或持牌人均須被監管局認為他是適當人選才可獲批給、持有或繼續持有牌照。在某些情況下,包括如牌照申請人 / 持牌人曾被定罪,或該個人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 該公司現正清盤中 (視屬何情況而定),監管局會要求該申請人 / 持牌人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以作考慮。有關程序如下:
- 監管局要求牌照申請人 / 持牌人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
- 監管局於審閱已遞交的文件及資料後,或會要求牌照申請人 / 持牌人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及文件。
- 監管局或會聯絡相關的第三者 (例如:香港警務處、法院、破產受托人) 索取進一步資料或核實已提供的文件或資料。
- 有關個案或需由監管局牌照委員會考慮及作出決定。
- 監管局會在作出決定的日期起計21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牌照申請人 / 持牌人有關結果。
上述程序一般需時3至6個月 (由牌照申請人 / 持牌人遞交所有所需文件及資料起計)。
凡牌照申請被拒絕、牌照被暫時吊銷或撤銷及被附加條件,有關牌照申請人 / 持牌人 (視屬何情況而定) 可於該決定的通知日期起計21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房屋局局長提出上訴。
上訴將由局長所委任的委員團成員組成的審裁小組作出裁定。委員團的成員均獨立於監管局。審裁小組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一般所需的文件及資料包括 :
刑事定罪
破產
- 破產令;
- 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 工作履歷、品格證明及進修課程的紀錄;及
- 問卷。
提供所需文件及資料與否,純粹自願。然而,若牌照申請人 / 持牌人不提供所需文件及/或資料,監管局可能因此不能認為有關牌照申請人 / 持牌人是持牌的適當人選而拒絕其牌照申請及 / 或撤銷其現持有的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