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审核程序
任何牌照申请人或持牌人均须被监管局认为他是适当人选才可获批给、持有或继续持有牌照。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如牌照申请人 / 持牌人曾被定罪,或该个人是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 该公司现正清盘中 (视属何情况而定),监管局会要求该申请人 / 持牌人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以作考虑。有关程序如下:
- 监管局要求牌照申请人 / 持牌人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
- 监管局于审阅已递交的文件及资料后,或会要求牌照申请人 / 持牌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及文件。
- 监管局或会联络相关的第三者 (例如:香港警务处、法院、破产受托人) 索取进一步资料或核实已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 有关个案或需由监管局牌照委员会考虑及作出决定。
- 监管局会在作出决定的日期起计2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牌照申请人 / 持牌人有关结果。
上述程序一般需时3至6个月 (由牌照申请人 / 持牌人递交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起计)。
凡牌照申请被拒绝、牌照被暂时吊销或撤销及被附加条件,有关牌照申请人 / 持牌人 (视属何情况而定) 可于该决定的通知日期起计21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局局长提出上诉。
上诉将由局长所委任的委员团成员组成的审裁小组作出裁定。委员团的成员均独立于监管局。审裁小组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一般所需的文件及资料包括 :
刑事定罪
破产
- 破产令;
- 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 工作履历、品格证明及进修课程的纪录;及
- 问卷。
提供所需文件及资料与否,纯粹自愿。然而,若牌照申请人 / 持牌人不提供所需文件及/或资料,监管局可能因此不能认为有关牌照申请人 / 持牌人士是持牌的适当人选而拒绝其牌照申请及 / 或撤销其现持有的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