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有效期届满及续期
牌照有效期届满或失效
牌照上载有牌照届满日期,牌照会在该日期后失效,而该届满日期亦可在登记册及牌照目录上查阅得到。另外,牌照除在指明的届满日期后失效外,如牌照被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亦会在被暂时吊销期间或撤销当天失效。无牌从事地产代理工作属刑事罪行,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监禁2年及罚款 $500,000。
牌照续期申请
持牌人不得早于牌照届满日期起计3个月前及不得迟于牌照届满日期起计1个月前提出续牌申请。
例如:牌照有效期于12月31日届满,持牌人须于同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两天均包括在内) 提出续牌申请。监管局会拒绝于牌照届满日期起计3个月前提出的续牌申请。如持牌人于其牌照届满日期前不足1个月才提出续牌申请,其新获批给的牌照生效日期不一定能紧接其牌照的届满日期后生效,故持牌人须在其牌照的届满日期后停止从事任何地产代理工作,直至获批给新的牌照,否则属刑事罪行。
重新批给牌照申请
如牌照有效期已届满,前持牌人可重新提出批给牌照申请,而某些前持牌人或可获豁免学历及资格考试的发牌条件。获豁免上述两项发牌条件,该前持牌人必须符合以下情况:(a) 曾持有牌照;(b) 于「有关期间」(请见下列「有关期间」的定义) 内提出牌照申请;及 (c) 提出申请的牌照种类与曾持有的牌照的种类相同或曾持有地产代理 (个人) 牌照而提出营业员牌照的申请。「有关期间」是指牌照失效或被暂时吊销当日起计的24个月内 (详情可见此页)。
请注意,不论以任何方式提交牌照申请,本局建议申请人避免于24个月「有關期間」内的最后数天才提出牌照申请,以免申请表格及牌照费用因任何原因未能一并于限期前送交本局(例如:邮递延误、支票未能兑现、网上递交牌照申请时遇到困难或网上缴款不成功等),致使其不获豁免學歷及資格考試此兩項發牌條件。
假若申请人在「有关期间」后递交申请,申请人须符合
所有发牌条件才獲批给牌照,包括须在紧接申请牌照的日期前的12个月内,在有关的资格考试中考获合格成绩。
牌照失效不多于24个月的前个人牌照持有人,可于网上登入其「电子服务」账户,然后在「我的牌照」查阅其前牌照的有效期届满日。
递交牌照申请
(1) 邮寄、亲身或授权代表
- 申请人可以邮寄、亲身或授权代表方式,将已填妥及签署的牌照申请表格及有关费用递交至监管局。
(2) 网上申请 (只适用于个人牌照)
- 个人牌照的申请人可透过「电子服务」于网上递交牌照申请。有关详情请按此。
牌照申请表格可于此网页下载或于监管局办事处 (地址: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6楼2601室) 索取。由于监管局会不时更新牌照申请表格的内容,故申请人须以最新的版本提出牌照申请,否则监管局可能需额外时间处理有关申请。
如申请人向监管局提供了电邮地址,监管局则可透过电邮通知申请人其牌照申请的进度。申请人可于下列情况收到电邮通知:
服务承诺
监管局就处理牌照申请的服务承诺如下: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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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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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批给牌照或营业详情说明书的申请(即第一次申请或牌照/说明书有效期届满后才提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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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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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牌照或营业详情说明书的续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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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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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监管局的服务承诺请见此。
被附加条件于牌照上的持牌人应尽早提交续牌申请因此类申请审理需时。
* 由监管局收妥牌照申请、所需费用及文件之下一个工作天起计,至发出牌照/ 营业详情说明书(即牌照可供领取之日)为止。如牌照申请须交由监管局牌照委员会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适当人选」标准及其他发牌要求,此服务指标则不适用。监管局处理此类牌照申请时,须向申请人或第三者(例如破产管理署、信托人或警务处)查询有关详情,待得到回复后,才可以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