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明表格
持牌人在處理香港住宅物業的買賣或租賃時,須使用訂明表格,即表格1 - 6;而按《地產代理條例》第 40 條就有關事項通知監管局時,則須使用表格8 - 12。
有關表格1 - 6 的印製規格,請參閱執業通告編號12-01(CR)。
有關以電子方式簽立地產代理協議,請參閱執業通告編號14-01(CR);及點擊此處參閱有關「使用電子地產代理協議表格的系統要求」。
訂明表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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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填妥的表格8至12可透過傳真至2119 9077、電郵至
licensing@eaa.org.hk或郵寄到
監管局辦事處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