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明表格
持牌人在处理香港住宅物业的买卖或租赁时,须使用订明表格,即表格1 - 6;而按《地产代理条例》第 40 条就有关事项通知监管局时,则须使用表格8 - 12。
有关表格1 - 6 的印制规格,请参阅执业通告编号12-01(CR)。
有关以电子方式签立地产代理协议,请参阅执业通告编号14-01(CR);及点击此处参阅有关「使用电子地产代理协议表格的系统要求」。
订明表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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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填妥的表格8至12可透过传真至2119 9077、电邮至
licensing@eaa.org.hk或邮寄到
监管局办事处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