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吊銷及撤銷牌照

如持牌人屬以下情況,其牌照有可能會被暫時吊銷或撤銷:

  • 沒有遵守或違反他須遵守於《地產代理條例》中的條文;

  • 沒有資格持有或繼續持有牌照;

  • 沒有遵守附加於其牌照上的條件

  • 沒有遵守或違反根據《條例》訂立的規例;及

  • 沒有繳付由監管局紀律委員會施加的罰款;


以上並不是導致牌照被暫時吊銷或撤銷的所有的原因。

任何人於其牌照被暫時吊銷期間或被撤銷後,均不得以地產代理身分從事或經營地產代理業務,或不得擔任任何持牌地產代理的營業員,否則可能干犯《條例》下的罪行,違例者最高刑罰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任何人於其牌照被撤銷當日起計的12個月內無權向監管局提出牌照申請。持牌人可於其牌照被暫時吊銷的期間後恢復從事地產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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