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發牌條件的豁免

申請人在申請營業員或地產代理 (個人) 牌照時需符合全部的發牌條件,其中包括:

但符合以下情況的人士,可獲豁免上述所列的發牌條件,該人士必須:

  • 曾持有牌照;及
  • 於「有關期間」(請見下列「有關期間」的定義) 內提出牌照申請;及
  • 提出申請的牌照種類與曾持有的牌照的種類相同或曾持有地產代理 (個人) 牌照而提出營業員牌照的申請。

「有關期間」是指牌照失效或被暫時吊銷當日起計的24個月內。見例子如下:

例子1: 牌照有效期於2011年12月31日屆滿,其 「有關期間」是由2012年1月1日起計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例子2: 牌照有效期於2011年12月31日屆滿,但該牌照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被暫時吊銷,則其「有關期間」是由2011年11月1日起計至2013年10月31日止。

其他詳情可參閱《地產代理 (發牌) 規例》第7(4E) 條

於「有關期間」提出牌照申請注意事項 
如牌照申請人欲於「有關期間」內的最後數天才提出申請,則監管局建議申請人親臨 (或委託代表) 監管局辦事處以「易辦事」繳付有關費用,因為不論因任何原因,倘若所遞交的有關支票不能兌現 (經郵寄或親身遞交的申請) 或網上付款未能成功 (經網上提交的申請),有關的申請或不會被認為是於「有關期間」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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