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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當代理人根據他的真實代理權力代表已披露的主事人與第三者達成合約,或當代理人未獲授權的行為得到主事人的追認,則只有主事人才可就該合約向第三者追討或被第三者追討。在「不容反悔」及「必須」的代理關係裡,主事人亦必須就與第三者的合約對第三者履行合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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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已披露的主事人可能須就代理人在其權限內進行交易過程中所收取的金錢負責。即使代理人擅取金錢潛逃,而主事人沒有收到金錢,主事人仍須履行合約的責任。同一道理,若主事人根據其代理人促成的合約而須向第三者付款,而他將款項交予代理人並指示他支付第三者,若代理人擅取金錢潛逃而未有將金錢送交第三者,主事人向第三者付款的責任不會因此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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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根據表面或顯現代理權限的法律原則(已於第4(2)段討論),若主事人向第三者作出某代理人有權代他行事的陳述或表示,即使代理人實際上並沒有該等權力,主事人仍須受到代理人與第三者達成的合約所約束,不能否認代理人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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