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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当代理人根据他的真实代理权力代表已披露的主事人与第三者达成合约,或当代理人未获授权的行为得到主事人的追认,则只有主事人才可就该合约向第三者追讨或被第三者追讨。在「不容反悔」及「必须」的代理关系里,主事人亦必须就与第三者的合约对第三者履行合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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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已披露的主事人可能须就代理人在其权限内进行交易过程中所收取的金钱负责。即使代理人擅取金钱潜逃,而主事人没有收到金钱,主事人仍须履行合约的责任。同一道理,若主事人根据其代理人促成的合约而须向第三者付款,而他将款项交予代理人并指示他支付第三者,若代理人擅取金钱潜逃而未有将金钱送交第三者,主事人向第三者付款的责任不会因此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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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根据表面或显现代理权限的法律原则(已于第4(2)段讨论),若主事人向第三者作出某代理人有权代他行事的陈述或表示,即使代理人实际上并没有该等权力,主事人仍须受到代理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合约所约束,不能否认代理人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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