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代理權力包括「明訂權力」及「默示/隱含權力」(不要與「默示/隱含的代理關係」即「不容反悔的代理關係」混淆)。
「明訂權力」是由主事人以明示方式(口頭或書面)授予代理人的權限。
「默示/隱含權力」(也可稱為「慣常權力」)是指代理人要有效從事已獲授權的活動時所需的任何通常附帶的權力。有關權限的內容要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亦會受個別行業、商業或專業的習慣及慣例所影響。
假若代理人按照其真實代理權力與第三者達成合約,達成的合約會在主事人與第三者之間建立合約性的權利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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