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編 號 01-09( CR)


住宅物業的租賃

銀 行 同 意 書

業主與按揭銀行簽訂的按揭契約中, 通常都有條款規定除非事先取得銀行書面同意, 否則業主不得把物業出租。若無銀行同意書, 一旦業主不能繼續供款而遭銀行收樓, 租客將無權繼續租住物業, 引致一定的損失及不便。

如有關物業為按揭物業, 從業員應建議準租客要求業主向銀行取得同意, 並向準租客解釋在無銀行同意下租住的風險以供準租客考慮。

分 租

住宅物業的分租, 指在有關物業的註冊擁有人( 俗稱「 大業主」 ) 出租給其租戶( 俗稱「 二房東」 ) 後, 再由二房東分租全部或部分物業予第三者( 俗稱「 三房客」 ) 。

地產代理在處理分租物業時, 應注意以下事宜:

(一)

應取得大業主與二房東之間的租約並審視有否​​分租限制, 或須否先取得大業主同意才可作分租;

(二)

應留意二房東與三房客之間的分租租約條款不得與大業主與二房東之間的租約條款有所衝突, 分租租期也不可超過原有租期;

(三)

在「 出租資料表格」 ( 表格2) C部填寫原有租約的資料, 包括租約立約人, 租約有效期及任何三房客必須知道的資料, 例如供分租物業的面積; 及

(四)

在替擬分租物業刊登廣告時遵守《 常規規例》 第9條, 包括:
(a) 不得以有別於二房東指示的租金或條款宣傳該物
(b) 在廣告中述明有關物業是作分租之用; 及
(c) 在有關物業不再供分租後或有關的「 地產代理協議」 終止後( 以較早者為準) , 移走所有有關廣告。


200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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