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01-09( CR)


住宅物业的租赁

银 行 同 意 书

业主与按揭银行签订的按揭契约中, 通常都有条款规定除非事先取得银行书面同意, 否则业主不得把物业出租。若无银行同意书, 一旦业主不能继续供款而遭银行收楼, 租客将无权继续租住物业, 引致一定的损失及不便。

如有关物业为按揭物业, 从业员应建议准租客要求业主向银行取得同意, 并向准租客解释在无银行同意下租住的风险以供准租客考虑。

分 租

住宅物业的分租, 指在有关物业的注册拥有人( 俗称「 大业主」 ) 出租给其租户( 俗称「 二房东」 ) 后, 再由二房东分租全部或部分物业予第三者( 俗称「 三房客」 ) 。

地产代理在处理分租物业时, 应注意以下事宜:

(一)

应取得大业主与二房东之间的租约并审视有否分租限制, 或须否先取得大业主同意才可作分租;

(二)

应留意二房东与三房客之间的分租租约条款不得与大业主与二房东之间的租约条款有所冲突, 分租租期也不可超过原有租期;

(三)

在「 出租资料表格」 ( 表格2) C部填写原有租约的资料, 包括租约立约人, 租约有效期及任何三房客必须知道的资料, 例如供分租物业的面积; 及

(四)

在替拟分租物业刊登广告时遵守《 常规规例》 第9条, 包括:
(a) 不得以有别于二房东指示的租金或条款宣传该物
(b) 在广告中述明有关物业是作分租之用; 及
(c) 在有关物业不再供分租后或有关的「 地产代理协议」 终止后( 以较早者为准) , 移走所有有关广告。


200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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