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居屋及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樓宇單位的買賣
1999 年6 月1 日《 房屋條例》 ( 香港法例第283 章) 附表修訂正式生效後, 所有在居屋計劃第三期乙起出售的居屋, 轉讓限制均有所放寬, 轉讓辦法如下:
居 屋 年 期 (註) |
轉 讓 辦 法 一 |
轉 讓 辦 法 二 |
首 兩 年 |
以原價售回房委會 |
不 適 用 |
第 三 至 第 五 年 |
以房委會評定的售價( 按單位的評定市值減去購買單位時享有的折扣計算) 售回房委會 |
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 |
滿 五 年 之 後 |
補地價予房委會後在公開市場出售或出租 |
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 |
所有有轉讓限制的居屋屋苑名單列於 附表一 , 以供參攷。
香港房屋協會轄下的「 住宅發售計劃」 及「 夾心階層住屋計劃」 單位, 亦有相類的轉讓限制, 轉讓的規定及屋苑名單見 附表二 。
有關詳情請向房委會/ 房屋協會查詢。
( 註: 由單位首次售出日起計, 首次售出日指由房委會/ 發展商第一次將單位售予購樓人士的轉讓契據日期, 而非指樓宇入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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