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居屋及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楼宇单位的买卖
1999 年6 月1 日《 房屋条例》 ( 香港法例第283 章) 附表修订正式生效后, 所有在居屋计划第三期乙起出售的居屋, 转让限制均有所放宽, 转让办法如下:
居 屋 年 期 (注) |
转 让 办 法 一 |
转 让 办 法 二 |
首 两 年 |
以原价售回房委会 |
不 适 用 |
第 三 至 第 五 年 |
以房委会评定的售价( 按单位的评定市值减去购买单位时享有的折扣计算) 售回房委会 |
在居屋第二市场转售予合资格人士 |
满 五 年 之 后 |
补地价予房委会后在公开市场出售或出租 |
在居屋第二市场转售予合资格人士 |
所有有转让限制的居屋屋苑名单列于 附表一 , 以供参考。
香港房屋协会辖下的「 住宅发售计划」 及「 夹心阶层住屋计划」 单位, 亦有相类的转让限制, 转让的规定及屋苑名单见 附表二 。
有关详情请向房委会/ 房屋协会查询。
( 注: 由单位首次售出日起计, 首次售出日指由房委会/ 发展商第一次将单位售予购楼人士的转让契据日期, 而非指楼宇入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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