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編 號 03-05( CR)


樓盤廣告中的價格

《 常規規例》 對刊登香港住宅物業的樓盤廣告有明確規定, 從業員如有違規情況, 可被監管局紀律處分, 包括 款, 嚴重者甚至會影響牌照。

《 常規規例》 第9(3) 條規定, 持牌地產代理不得以有別於業主所指示的價格或租金或條​​款宣傳有關的住宅物業。

通告編號02-05(CR) 已經清楚提醒地產代理, 如刊登未經業主指示的價格, 便屬違反以上第9(3) 條的規定。即使刊登了業主指示的價格, 但在同一廣告內列出其他未經業主指示或同意的價格, 不論是以「 可試價」、「 建議還價」、「 成交價」, 或以任何名目計算的金額, 亦屬違規。

本局現特提醒各持牌地產代理, 包括地產公司東主、 董事及經理, 須嚴格遵守以上有關刊登廣告價格的規定, 本局亦會繼續加強檢視樓盤廣告及宣傳單張, 如證實違規, 定必按法例懲處。

2003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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