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編 號 99-01 (CR)

有 關 負 資 產 物 業

由於年來物業市道滑落, 不少在樓市高峰期購入的物業均成為「 負資產」 。監管局收到的投訴個案中, 有不少也涉及負資產物業, 業主在收到訂金之後失蹤, 未能完成交易, 銀行接收物業, 買家既損失了訂金也收不到樓, 代理也收不到佣金。地產代理從業員在處理有可能成為負資產的物業時應注意下列各項: -

  1. 倘若在查冊記錄中留意到有關物業上一次成交的成交價高於業主叫價, 並有按給銀行的話, 便應提醒買家有關物業可能是負資產, 應清楚了解樓價足以償清按揭欠款及業主贖樓能力, 以免損失。
  2. 遇上上述情況, 從業員應提醒買家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 聲明合約的有效性端視業主在成交日或之前能否解除所有按揭/ 押記, 並要求代表律師在草擬正式買賣合約前對有關問題採取適當步驟, 以保障客戶利益。
  3. 代表業主的代理亦應促請業主主動提供按揭還款証明, 以便交易能順利進行。
199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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