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99-01 (CR)

有 关 负 资 产 物 业

由于年来物业市道滑落, 不少在楼市高峰期购入的物业均成为「 负资产」 。监管局收到的投诉个案中, 有不少也涉及负资产物业, 业主在收到订金之后失踪, 未能完成交易, 银行接收物业, 买家既损失了订金也收不到楼, 代理也收不到佣金。地产代理从业员在处理有可能成为负资产的物业时应注意下列各项: -

  1. 倘若在查册记录中留意到有关物业上一次成交的成交价高于业主叫价, 并有按给银行的话, 便应提醒买家有关物业可能是负资产, 应清楚了解楼价足以偿清按揭欠款及业主赎楼能力, 以免损失。
  2. 遇上上述情况, 从业员应提醒买家在签署临时买卖合约时, 声明合约的有效性端视业主在成交日或之前能否解除所有按揭/ 押记, 并要求代表律师在草拟正式买卖合约前对有关问题采取适当步骤, 以保障客户利益。
  3. 代表业主的代理亦应促请业主主动提供按揭还款证明, 以便交易能顺利进行。
199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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