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編 號 03-08( CR)


有關有限公司簽立契據的法律修訂

有限公司簽立契據(deed),須按其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由代表簽署及蓋上公司鋼印, 方為有效。

律師在審視物業業權文件, 遇上由有限公司簽立的契據時, 會仔細審視簽署人的數目及身分是否符合有關的組織章程細則, 甚至會要求出示董事會會議記錄, 以確定簽署人有妥當授權。

過去曾出現因為權限不清晰, 及/ 或缺少有效簽立的確切證明, 以致阻延交易甚至引起訴訟。立法會最近通過法例, 就2003 年5 月9 日及之後立約的物業交易的業權證明而言, 所有在該日期前由有限公司簽立的契據, 如果代表公司簽署的人表面上可根據有關的組織章程細則獲授權, 則除非出現相反證據, 否則假設簽立有效。倘契據訂立在十五年或之前, 則其簽立的有效性更無容置疑。

以上修訂相信可解決不涉實質業權而純屬簽立程序上的問題, 令物業交易更加 順。有關修訂詳情, 可參閱刊載於2003 年5 月9 日《 政府憲報》的《 2003 年法律修訂及改革( 雜項修訂) 條​​例》 ( 2003 年第14 號) 第9 條。

200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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