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有限公司签立契据的法律修订
有限公司签立契据(deed),须按其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由代表签署及盖上公司钢印, 方为有效。
律师在审视物业业权文件, 遇上由有限公司签立的契据时, 会仔细审视签署人的数目及身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组织章程细则, 甚至会要求出示董事会会议记录, 以确定签署人有妥当授权。
过去曾出现因为权限不清晰, 及/ 或缺少有效签立的确切证明, 以致阻延交易甚至引起诉讼。立法会最近通过法例, 就2003 年5 月9 日及之后立约的物业交易的业权证明而言, 所有在该日期前由有限公司签立的契据, 如果代表公司签署的人表面上可根据有关的组织章程细则获授权, 则除非出现相反证据, 否则假设签立有效。倘契据订立在十五年或之前, 则其签立的有效性更无容置疑。
以上修订相信可解决不涉实质业权而纯属签立程序上的问题, 令物业交易更加 顺。有关修订详情, 可参阅刊载于2003 年5 月9 日《 政府宪报》的《 2003 年法律修订及改革( 杂项修订) 条例》 ( 2003 年第14 号) 第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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