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編 號 01-12( CR)


處置共有物業 留意妥當授權


出售或出租多人共同擁有的物業, 不論是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 俗稱「 長命契」 ) , 還是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 在簽署買賣合約或租約時, 所有業主均須一併( 親自或授權他人) 簽署。

在處理共有物業的交易時, 從業員經常會遇到自始至終祇由其中一位業主出面洽談的情況, 特別是物業是由夫婦聯名擁有時, 此情況更是常有。於訂立合約時, 所有業主都應簽署, 若其中一位業主未能親自簽署, 應預先辦妥授權書( Power of Attorney) , 委託其他人士代表, 而獲受委託人士於簽署時亦須出示授權書。

監管局曾接到投訴, 指有地產代理為求達成交易, 明知客戶未有妥當授權, 也慫恿代其他業主簽署委託或租售文件, 並要求該業主簽署一份聲明, 聲稱已獲或將獲授權, 並承諾負上一切法律責任。此舉不單不符合正當處理物業程序, 更有可能令客戶蒙受損失, 有違地產代理的專業操守, 從業員不應傚效。

200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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