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01-12( CR)


处置共有物业 留意妥当授权


出售或出租多人共同拥有的物业, 不论是联权共有( Joint Tenancy) ( 俗称「 长命契」 ) , 还是分权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 在签署买卖合约或租约时, 所有业主均须一并( 亲自或授权他人) 签署。

在处理共有物业的交易时, 从业员经常会遇到自始至终只由其中一位业主出面洽谈的情况, 特别是物业是由夫妇联名拥有时, 此情况更是常有。于订立合约时, 所有业主都应签署, 若其中一位业主未能亲自签署, 应预先办妥授权书( Power of Attorney) , 委托其他人士代表, 而获受委托人士于签署时亦须出示授权书。

监管局曾接到投诉, 指有地产代理为求达成交易, 明知客户未有妥当授权, 也怂恿代其他业主签署委托或租售文件, 并要求该业主签署一份声明, 声称已获或将获授权, 并承诺负上一切法律责任。此举不单不符合正当处理物业程序, 更有可能令客户蒙受损失, 有违地产代理的专业操守, 从业员不应效效。

200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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