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編 號 01-16( CR)


發牌規例的修訂


《 2001年地產代理(發牌) (修訂) 規例》 已經立法會通過, 並定於 2002年1月1日 起生效, 修訂規例目的是令現行的發牌安排更靈活和方便, 以及調低牌費。其 主 要 修 訂 事 項 包 括 : -

  1. 增設有效期24個月牌照
    申請人申領牌照或牌照續期, 除原有12個月有效期的牌照外, 亦可選擇24個月的有效期。
  2. 調低牌費
    2002年1月1日起, 所有牌照費用一律調低30%, 新收費用如下: -
    新牌費(HK$) 現 行 牌 費 (HK$)
    12個 月 24個 月 12個 月
    營 業 員 牌 照 1,280 2,510 1,840
    地 產 代 理
    (個 人 )牌 照
    2,010 3,930 2,880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牌 照
    2,800 5,460 4,000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2,120 4,140 3,040

  3. 持牌人離開地產代理行業不超過24個月, 再入行可豁免學歷及考試要求
    2002年1月1日起, 任何曾持有正式牌照人士( 即牌照上並無附帶任何考試或培訓條件, 或如有該等條件但在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通過有關考試或修畢指定課程) , 擬暫時停止從事地產代理工作, 在牌照屆滿後24個月內再申領牌照, 可獲豁免學歷要求, 亦毋須再通過考試。

  4. 申領另一類個人牌照
    地產代理牌照持有人若申領營業員牌照, 袛要所持牌照為一正式牌照( 即牌照上並無附帶任何考試或培訓條件, 或如有該等條件但在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通過有關考試或修畢指定課程) , 可毋須通過營業員資格試。

    持有正式營業員牌照的人申領地產代理牌照, 若從未通過地產代理資格試, 又或身為資深從業員而未有於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指定地產代理課程, 則必須通過地產代理資格考試。

    申領另一類個人牌照, 亦須符合以上第3項有關24個月的規定。

  5. 簡化在營業文件及廣告內提供的資料
    修例後, 持牌地產代理在其信件、 帳目、 收據、 單張、 小冊子及其他營業文件上衹須列明:
    1. 其營業名稱(不須列明持牌人姓名或名稱);
    2. 其牌照號碼 營業詳情說明書號碼; 及
    3. 其 營 業 地 址 。

    在非單張或小冊子形式的廣告內, 持牌地產代理衹須列明上述(i) 及(ii) 項。

    如有查詢, 可致電監管局發牌熱線2111 2777 或2111 3883。

2001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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