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年地產代理(發牌) (修訂) 規例》 已經立法會通過, 並定於 2002年1月1日 起生效, 修訂規例目的是令現行的發牌安排更靈活和方便, 以及調低牌費。其 主 要 修 訂 事 項 包 括 : -
- 增設有效期24個月牌照
申請人申領牌照或牌照續期, 除原有12個月有效期的牌照外, 亦可選擇24個月的有效期。
- 調低牌費
2002年1月1日起, 所有牌照費用一律調低30%, 新收費用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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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牌費(HK$) |
現 行 牌 費 (HK$) |
12個 月 |
24個 月 |
12個 月 |
營 業 員 牌 照 |
1,280 |
2,510 |
1,840 |
地 產 代 理
(個 人 )牌 照 |
2,010 |
3,930 |
2,880 |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牌 照 |
2,800 |
5,460 |
4,000 |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
2,120 |
4,140 |
3,040 |
- 持牌人離開地產代理行業不超過24個月, 再入行可豁免學歷及考試要求
2002年1月1日起, 任何曾持有正式牌照人士( 即牌照上並無附帶任何考試或培訓條件, 或如有該等條件但在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通過有關考試或修畢指定課程) , 擬暫時停止從事地產代理工作, 在牌照屆滿後24個月內再申領牌照, 可獲豁免學歷要求, 亦毋須再通過考試。
- 申領另一類個人牌照
地產代理牌照持有人若申領營業員牌照, 袛要所持牌照為一正式牌照( 即牌照上並無附帶任何考試或培訓條件, 或如有該等條件但在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通過有關考試或修畢指定課程) , 可毋須通過營業員資格試。
持有正式營業員牌照的人申領地產代理牌照, 若從未通過地產代理資格試, 又或身為資深從業員而未有於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指定地產代理課程, 則必須通過地產代理資格考試。
申領另一類個人牌照, 亦須符合以上第3項有關24個月的規定。
- 簡化在營業文件及廣告內提供的資料
修例後, 持牌地產代理在其信件、 帳目、 收據、 單張、 小冊子及其他營業文件上衹須列明:
- 其營業名稱(不須列明持牌人姓名或名稱);
- 其牌照號碼 或 營業詳情說明書號碼; 及
- 其 營 業 地 址 。
在非單張或小冊子形式的廣告內, 持牌地產代理衹須列明上述(i) 及(ii) 項。
如有查詢, 可致電監管局發牌熱線2111 2777 或2111 3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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