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01-16( CR)


发牌规例的修订


《 2001年地产代理(发牌) (修订) 规例》 已经立法会通过, 并定于 2002年1月1日 起生效, 修订规例目的是令现行的发牌安排更灵活和方便, 以及调低牌费。其 主 要 修 订 事 项 包 括 : -

  1. 增设有效期24个月牌照
    申请人申领牌照或牌照续期, 除原有12个月有效期的牌照外, 亦可选择24个月的有效期。
  2. 调低牌费
    2002年1月1日起, 所有牌照费用一律调低30%, 新收费用如下: -
    新牌费(HK$) 现 行 牌 费 (HK$)
    12个 月 24个 月 12个 月
    营 业 员 牌 照 1,280 2,510 1,840
    地 产 代 理
    (个 人 )牌 照
    2,010 3,930 2,880
    地 产 代 理
    (公 司 )牌 照
    2,800 5,460 4,000
    营 业 详 情 说 明 书 2,120 4,140 3,040

  3. 持牌人离开地产代理行业不超过24个月, 再入行可豁免学历及考试要求
    2002年1月1日起, 任何曾持有正式牌照人士( 即牌照上并无附带任何考试或培训条件, 或如有该等条件但在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通过有关考试或修毕指定课程) , 拟暂时停止从事地产代理工作, 在牌照届满后24个月内再申领牌照, 可获豁免学历要求, 亦毋须再通过考试。

  4. 申领另一类个人牌照
    地产代理牌照持有人若申领营业员牌照, 袛要所持牌照为一正式牌照( 即牌照上并无附带任何考试或培训条件, 或如有该等条件但在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通过有关考试或修毕指定课程) , 可毋须通过营业员资格试。

    持有正式营业员牌照的人申领地产代理牌照, 若从未通过地产代理资格试, 又或身为资深从业员而未有于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指定地产代理课程, 则必须通过地产代理资格考试。

    申领另一类个人牌照, 亦须符合以上第3项有关24个月的规定。

  5. 简化在营业文件及广告内提供的资料
    修例后, 持牌地产代理在其信件、 帐目、 收据、 单张、 小册子及其他营业文件上只须列明:
    1. 其营业名称(不须列明持牌人姓名或名称);
    2. 其牌照号码 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 及
    3. 其 营 业 地 址 。

    在非单张或小册子形式的广告内, 持牌地产代理只须列明上述(i) 及(ii) 项。

    如有查询, 可致电监管局发牌热线2111 2777 或2111 3883。

2001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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