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1 監管局的工作天為星期一至五。
2 收到查詢後下一個工作天開始計算。
3 由監管局收妥牌照申請、所需費用及文件之下一個工作天起計,至發出牌照/ 營業詳情說明書(即牌照可供領取之日)為止。如牌照申請須交由監管局牌照委員會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適當人選」標準及其他發牌要求,此服務指標則不適用。監管局處理此類牌照申請時,須向申請人或第三者(例如破產管理署、信託人或警務處)查詢有關詳情,待得到回覆後,才可以決定批准或拒絕申請。
4 由取消或拒絕申請之下一個工作天起計;如屬破產個案,則由收到破產管理署或信託人指示之下一個工作天起計。
5 “證人”指投訴人及被投訴人以外的人士。
6 由監管局收到足夠證明文件後向投訴人作出書面回覆的日期或(如個案沒有投訴人)由監管局向有關持牌人發出首封闡明指稱的信件的日期起計算,至監管局於網頁公布被投訴人已承認的違規事項的日期 (如屬快速個案),或進行首次紀律研訊的研訊日期(如屬普通個案或複雜個案)。
7 監管局之調查一般著重於《地產代理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是否已獲遵從,以及地產代理及營業員在執業時的行為。若個案與任何同時進行的刑事罪行的調查或其他監管機構就不遵從其法規進行的調查有關,或個案與任何同時進行的民事訴訟有關,或個案所涉的物業位於香港境外(該些境外物業的調查工作及證據搜集大多涉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事宜),則本服務承諾並不適用。就本服務承諾不適用的個案,監管局會盡其最大的努力,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如有足夠證據進行紀律研訊的情況下)盡早進行首次紀律研訊。
8 一切非監管局所能控制的情況,例如當個案已就進行紀律研訊準備就緒之後,仍未能定出紀律研訊日期,或須出席紀律研訊的投訴人、證人及/或被投訴人在擬進行紀律研訊之日未能出席有關紀律研訊等,均不會被計算在本服務承諾之內。
9 普通個案和複雜個案進行首次紀律研訊的服務承諾目標分別為10個公曆月和13個公曆月內完成80%的個案。
10 由完成調查之日起計;或當監管局須要為有關個案進行紀律研訊,或按紀律處分新計劃下處理有關個案,則以向被投訴人發出研訊結果通知書之日起計。
11 不包括須進行紀律研訊的個案。就該些須進行紀律研訊的個案,法例規定,監管局「須自有關決定日期起計21天內,將該決定以書面通知持牌人和通知該決定所針對的任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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